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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正当其时 |
近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如有关专家所说,集资建房并非“新生事物”,它在建国后曾长期存在,曾经又便宜又好地解决了居民的住房问题。只是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取消福利分房政策、住房实行市场化改革,很多城市停止了集资建房。但是,集资建房仍是政策允许的。如1998年国发23号文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可以说,在过渡期内,这一政策对部分企事业单位解决住房问题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以四川为例,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4年的7年间,四川省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近40万户,建房总套数为32.35万套,面积3015.63万平方米。其中,独立工矿区、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23.5万套,面积2083.78万平方米,分别占集资建房总套数和总面积的72.55%和71.45%。集资建房成为该省各企事业单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如果没有集资建房,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恐怕一辈子都住不上自己的房子。”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集资合作建房也确实出现了如《通知》中所说的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打着集资建房的旗号,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比如有的地方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既低于房改成本价,又低于建造成本价,也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甚至进行变相的实物分配。单位没有将住房建设资金或售房款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而是作为暗补用于了建房;一些地方扩大了集资建房的范围。集资建房的对象应该是无房户或者是租住不可售公房户,但是一些地方把集资建房作为福利待遇,扩大了集资建房的范围,有房职工也进行集资建房,一些企业仍在利用新征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地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既申请参加集资建房,又参于购买单位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于两次甚至多次享受了政府或单位给予的政策优惠。一份资料显示,某市某机关(以后勤服务中心出面)委托开发公司代建的522套经济适用住房中,无房职工为90户,占17.2%;已达标为98户,占18.8%;未达标为334户,占64%。市计委(某)机关(以后勤服务中心出面)委托开发公司代建的288套经济适用住房中,无房户为60户,占20.8%;已达标为69户,占24%;未达标户为159户,占55.2%。
集资合作建房政策执行上的不够严格使得一些收入较高的企事业单位热衷于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如航空、烟草、电力等部门。另外,在对机关实施住房补贴政策后,公检法、国地税、银行等单位继续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据有关人士反映,近些年,某市集资合作建房21.8万套,2058万平方米,约占住房建设总量的40%,主要就集中在航空、烟草、电力等部门。
平心而论,集资合作建房是解决部分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主要考虑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部分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的职工还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解决其住房问题,在一定时期内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而一些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实际上搞的是变相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有的超出了住房分配的标准,造成新的腐败,也造成了新的不公平。集资建房使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政府没有财力去建更多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享受到集资房的恰恰又是那些“不缺钱的人”,与集资建房的住房保障性质恰恰相反。
建设部等部门叫停违规集资合作建房,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组成部分,不管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还是从平衡分配的意义上讲,都可谓明智之举,正当其时。它可以使得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有序,体现公平正义;可以推动权力部门自身的住房需求走向市场,进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值得高度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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